(2015)新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董军亮与籍彦会、王文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军亮,籍彦会,王文利,陈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董军亮,男,1982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籍彦会,男,1967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化皮村。被执行人王文利,男,1968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市区。被执行人陈永斌,男,1979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化皮村。关于申请执行人董军亮与被执行人籍彦会、王文利、陈永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振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