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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深圳奇沃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深圳奇沃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红板(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国家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森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奇沃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红板(江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奇沃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深圳奇沃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红板(江西)有限公司支付24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8元、保全费17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执行费3575元,共计25621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奇沃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奇沃智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2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文伯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6)赣0821执537号发往银行:根据本院(2016)赣0821执537号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深圳奇沃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处账户上的存款256214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批准人任天勤办案人匡慧英章文伯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6)赣0821执537号发往银行:根据本院(2016)赣0821执537号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深��奇沃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处账户上的存款256214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收款单位名称:吉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吉安支行帐号:36×××75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6)赣0821执537号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你院()赣0821执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元已扣划至你院账户。未扣划元,原因为。银行:二O一年月日(公章)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赣0821执537号送达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签名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签名年月日备考填发人:匡慧英送达人:匡慧英、章文伯注:1、如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可在“送达文书”一栏中分别填写文书的名答、件数。部的正中处。3、当事人前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一栏可填写“×××人民法院”。4、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考栏内记明情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