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兴诗与被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兴诗,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60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兴诗,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唐光文,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法定代表人龙海,该餐饮娱乐中心经理。上诉人唐兴诗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海通生态餐饮娱乐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70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兴诗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唐兴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兴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唐兴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鹰审判员 陈军审判员 宋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