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民初1544号沈某某、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2民初1544号原告:沈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沈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沈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辉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祝明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