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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于向刚与李红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于相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红梅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洮万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可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洮万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安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