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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辛才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辛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402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辛才,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2015年7月15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6日实行逮捕。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辛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辛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辛才伙同李某(另处)等人,在武汉市硚口区武北新村2号黄金公寓304房内,开设7台游戏机(“动物”游戏机两台、“捕鱼”游戏机四台、“幸运六鳄”游戏机一组),负责游戏机室日常管理。2015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徐辛才被武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赌博人员王某、冯某某、彭某等人,同时查获赌资人民币13600元和游戏机7台。经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上述游戏机有56个机位可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徐辛才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徐辛才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辛才伙同李某(另处)等人,在武汉市硚口区武北新村2号黄金公寓304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动物”游戏机2台、“捕鱼”游戏机4台、“幸运六鳄”游戏机一组,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7月14日17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局接线索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徐辛才当场抓获,同时抓获在场的赌博人员王某、冯某、彭某及赌场员工,收缴赌资人民币13600元和游戏机电路板7块。经武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上述游戏机有56个机位可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刑事技术照片,照片中显现的是被告人徐辛才经营的游戏机室的地点及内部环境;2、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将游戏机室内的游戏机电路板7块及赌资人民币13600元进行扣押的事实;3、证人王某、冯某、彭某、胡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7月14日17时许,在本市硚口区武北新村2号黄金公寓304房一游戏机室内,利用游戏机赌博时被抓获;王某、冯某、彭某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4、证人金某、饶某、徐某的证言,辨认记录,证实在本市硚口区武北新村黄金公寓304房的一游戏机室打工,2015年7月1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金某还证实其由一李姓男子介绍到该游戏机室打工,指认被告人徐辛才在现场负责;饶某、徐某还证实由被告人徐辛才招聘进入游戏机室打工,游戏机室的老板是李某,饶某指认被告人徐辛才在现场负责;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并指认被告人徐辛才是该游戏机的老板;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辛才是该游戏机室的实际老板,李某占有股份并负责跑关系的事实;7、鉴定意见,证实扣押的电子游戏机具有押分、定赔率,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认定为赌博机的事实;8、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被告人归案的情况;9、被告人徐辛才当庭关于在游戏机室负责并招聘人员的供述。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审核认定,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辛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辛才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徐辛才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辛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罚金款已缴纳。)二、赌资人民币13600元及用于开设赌场的电子设备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谈 毅人民陪审员  王汉群人民陪审员  李翠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琍书 记 员  仝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