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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德工贸有限公司与方建国、占文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德工贸有限公司,方建国,占文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728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德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2700410)。住所地:宁波开发区商品经营基地。法定代表人:林德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金宏,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建国。被告:占文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建国、占文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德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建国、占文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汪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