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2016)川1303执59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梅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梅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负责人史娟,行长。被执行人梅雪春,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梅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梅雪春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梅雪春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鹤鸣路XXX号X幢X层X号商铺一套(产权证号:X**)。二、查封被执行人梅雪春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X段XXX号蝶院X幢X单元X层X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X**)。三、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