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1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付登辉、江西美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登辉,江西美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百德润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施玉清,万正洪,江西福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登辉,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被执行人:江西美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福斯特),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施玉清。被执行人:江西百德润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德润福),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施玉清。被执行人:施玉清,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玉环县人,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万正洪,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江西福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盈科技),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法定代表人:喻任保。被执行人: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楷业),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法定代表人:罗桥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美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百德润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施玉清、万正洪、江西福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美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百德润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施玉清、万正洪、江西福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施玉清、万正洪、江西美福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百德润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福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润禾楷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031388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