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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7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与郭宏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郭宏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473号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刘大志。委托代理人:夏营,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宏文,男,1966年1月5日出,汉族,农民,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郭宏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陈天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