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法贵诉被执行人信阳联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法贵,黄亚辉,信阳联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李法贵。被执行人黄亚辉。被执行人信阳联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浉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信阳联众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存款提留扣划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其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东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