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肇春与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肇春,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835号原告:周肇春,男,195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芝山区人。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银竹家园。法定代表人:何华吉,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肇春与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周肇春于2016年9月21日以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肇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肇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肇春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