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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海廷与董前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廷,董前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539号原告:马海廷,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前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廷与被告董前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海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马海廷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