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海廷与董前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廷,董前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539号原告:马海廷,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前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廷与被告董前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海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马海廷负担。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