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6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厦门佰加狂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厦门佰加狂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47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佰加狂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曾华富。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佰加狂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