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玉清、高中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玉清,高中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601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洪双,系该行双城堡支行行长。被告:贾玉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高中凤,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贾玉清、高中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段洪双、被告高中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玉清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贾玉清、高中凤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9693.97元(本金50000计算利息至2016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贾玉清、高中凤负担。事实和理由:贾玉清于2011年4月8日向农村商业银行所属双城堡支行办理信用贷款两笔金额计50000元,到期日为2012年4月20日。高中凤系贾玉清的妻子,贷款时高中凤签订了“借款人家庭成员承诺书”。逾期贾玉清、高中凤未履行还款义务,该两笔借款至今未还。高中凤辩称,起诉的事实都对,贷款的事属实,我们种西瓜赔了,暂时无钱偿还。贾玉清缺席无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信用借款合同、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贷款凭证、贷款利息试算清单、借款人家庭成员承诺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贾玉清与农村商业银行签定农户信用借款合同书,在农村商业银行所属双城堡支行贷款50000元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双方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现该贷款已逾期,贾玉清未偿还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贾玉清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借款时被告高中凤签订了家庭成员承诺书,故本院对农村商业银行要求贾玉清、高中凤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贾玉清、高中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9693.97元(本金50000计算利息至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贾玉清、高中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正龙审 判 员 杨 君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