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1087号原告:杨某。被告:胡某。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