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6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1087号原告:杨某。被告:胡某。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