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童俊、徐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俊,徐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童俊。被执行人:徐伟华。本院在执行童俊与徐伟华(2016)浙0824执12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26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