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9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刑初163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翁源县,住翁源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0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伟华,被告人陈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开始在翁源县江尾镇X路新市场内开设陈氏牙科,对外进行牙科诊疗活动。经过翁源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二次行政处罚后,依然继续对外进行诊疗活动。2016年4月13日,翁源县公安局民警协同翁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执法人员一起查处正在营业的陈氏牙科诊所,当场扣押到医疗记录本一本、致然义齿存根记录一本,并对牙科治疗椅二台进行登记保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刘某、张某的证言,翁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案件移送书、陈某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翁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翁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翁源县公安局江尾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光盘、视频资料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经营牙科诊所,经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医疗记录本一本、致然义齿存根记录一本、牙科治疗椅二台予以没收(由翁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旺青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舒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