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白学刚申请执行马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学刚,马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白学刚,男,回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建军,男,回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建军向申请执行人白学刚支付劳务工资51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7.5元,申请执行费6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就本案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向我院申请撤销对(2016)宁030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302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