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4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元医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武汉天元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4992号原告: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信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焕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超,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天元医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经济开发区康达街*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多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元医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联合众生医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