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行署王风娇与被告曹世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娇,曹世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0641号原告王风娇,女,1989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曹世伟,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姗姗,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曼曼,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娇诉被告曹世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王风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简恩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