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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7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钟传抗、黄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钟传抗,黄风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746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下埔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张中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超环,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冰婷,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钟传抗,男,汉族,1976年0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住址:惠州市博罗县。被告:黄风娥,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住址:惠州市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钟传抗、黄风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钟传抗、黄风娥已还清所有欠款,纠纷已解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姚惠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