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执2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潘伟军、黄俊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潘伟军,黄俊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2353-1号申请执行人:惠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潘伟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黄俊霖,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被执行人潘伟军贩卖毒品罪、被执行人黄俊霖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潘伟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执行人黄俊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总和刑期九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对上述刑事判决书中的财产刑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16)粤1323执2353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俊霖有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存款依法应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俊霖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