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区域直属支行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区域直属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催21号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区域直属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新村开元路中段。负责人:刘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磊磊,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乔宇,该单位职员。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区域直属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区域直属支行持有的号码3130005225853016、票面金额35万元、出票人孝义市凯顺德煤焦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兴泰达丰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2015年12月7日、到期日2016年6月7日、付款行为晋城银行太原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区域直属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及公告费,由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府区域直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曹丽欣人民陪审员 白培英人民陪审员 XX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双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