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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终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山东家兴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家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6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该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革,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家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高新区泰山北路。法定代表人:孙厚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道銮,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该公司财务人员。上诉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家兴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枣民五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家兴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675元,减半收取15837.5元,由上诉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传毅代理审判员  谢 醒代理审判员  王 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