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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云霞与大连森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霞,大连森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刘云霞,女,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被执行人大连森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宫家村。法定代表人朱晓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云霞与被执行人大连森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云霞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云霞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247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