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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袁修春与王传清、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修春,王传清,刘敏,仇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983号原告:袁修春,男,1977年9月28日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传清,男,1974年9月9日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刘敏,女,住址同上,系王传清妻子。被告:仇雪敏,男,1977年1月14日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袁修春与被告王传清、刘敏、仇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汪红星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修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修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志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