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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刑核××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黄贵生故意杀人罪死缓复核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贵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刑核××号被告人黄贵生,曾用名黄桂生,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经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次日由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贵生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湘12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贵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黄贵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冯某1经济损失26,94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冯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被告人黄贵生的刑事判决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黄贵生与妻子冯某2于1994年7月30日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子。2003年初,黄贵生和冯某2在浙江省绍兴市务工期间,冯某2与重庆籍务工男子张某1相识。当年3月,冯某2与张某1出走。此后,黄贵生多方寻找但未果。2003年8月,黄贵生回到湖南省洪江市后,多次到冯某2的哥哥冯某4(被害人,男,殁年34岁)在洪江市黔城镇人民路8号经营的缝纫店,要求冯某4帮忙寻找冯某2。2003年8月27日19时许,黄贵生再次来到冯某4的缝纫店要求冯某4去找冯某2并向冯某4借钱,但遭到冯某4的拒绝。之后,冯某4和妻子谢某邀请黄贵生一同外出就餐,黄贵生予以拒绝后一直待在缝纫店门前的人行道旁。当晚20时许,冯某4带家人吃完饭返回到缝纫店,当冯某4准备开启缝纫店卷闸门时,黄贵生持随身携带的杀猪刀朝冯某4背部捅刺一刀后逃离现场。随后,冯某4被送医院救治,当晚23时许,冯某4因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黄贵生在逃跑途中将杀猪刀丢弃于洪江市黔城镇芙蓉楼景区前的河中,后黄贵生外逃至贵州、广西、广东等地打工为生。2015年12月23日,黄贵生在亲属的陪同向洪江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洪江市公安局洪公技[2003]尸检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死者冯某4系右腰伤口自体表进入腹腔,致右肾下极破裂、肾蒂大部分破裂、下腔静脉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洪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说明,证明2003年8月27日,患者冯某4因后腰刺伤、失血性休克在洪江市第一人民抢救无效死亡。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洪江市黔城镇人民路8号冯某4经营的裁缝店门前的人行道上,裁缝店往北依次为“金牌油漆”、“茂源液化气”、“玫瑰花园”店面,在北为一条通往黔城完小后门的公路。裁缝店的大门西为一条南北走向的人行道,人行道西为一条南北走向公路。公路上靠近人行道的地上有两滩血迹,北面一块为流淌状,大小为35×25厘米,南面一块为滴落状,区域大小为42×26厘米。在人民路通往黔城完小后门的公路上发现鞋子和衣物。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他和丈夫冯松柏在黔城镇人民路8号经营一家裁缝店。2003年元月,冯某4的妹妹冯某2和其丈夫黄贵生一起到浙江打工,冯某2又名冯某3。一个月后冯某2和黄贵生闹离婚,冯某2就走了,黄贵生多次打电话给她和冯某4问冯某2的下落。后来冯某2用张某1姐夫的手机打电话到她家说自己在福建福田江口鞋厂打工,她就告诉了黄贵生。2003年8月份,黄贵生多次到她店里要她和冯某4劝冯某2回家,她打了电话但没找到冯某2。2003年8月27日晚7时许,黄贵生来到店里向她借1000元出去打工,她说现有没有钱。过了一会,她叫黄贵生一起去吃饭,黄贵生说不去,她就和冯某4、女儿出去吃饭了,黄贵生就站在她店前面的树下。晚20时许,她和冯某4、女儿吃完饭返回时,她看见黄贵生还蹲在她店前面的树下。冯某4将她扶到店铺卷闸门前后就用钥匙开卷闸门,黄贵生突然从树下冲过来,左手抱住冯某4,右手拿出一把刀对冯某4后背腰部捅了一刀,随后黄贵生就往耐火材料厂方向跑了。她看到冯某4出了血,她姐夫舒某就去追黄贵生但没追到,申某见状就跑到派出所报案去了,舒某就叫了几个人把冯某4送到医院抢救,当晚11时30许,冯某4经抢救无效死亡。5、证人申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8月27日晚8时50分许,他在店门口吃饭时看见冯某4从自己的缝纫店往公路上走,他看见冯某4背上流了血,后冯某4倒在公路上,这时,他看见有一个人从他店门口往耐火砖厂跑了过去,旁边有人喊声快去追那个人,他见状马上跑到派出所报了案。6、证人舒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8月27日晚8时许,他正坐在申某的店门口,他看见冯某4夫妻二人带女儿从外面回来。当冯某4走到自家店铺卷闸门前准备开门时,一名男子突然冲过去将冯某4撞到卷闸门上,随后该男子往耐火砖厂方向跑去。他看到冯某4慢慢倒在地上,冯某4的妻子说冯某4被刀杀伤了,他就去追那名男子,他看见那名男子手里拿着1把杀猪刀,后来他没有追到那名男子就返回到冯某4的店外面。他听冯某4的妻子说行凶的人是冯某4的妹夫,申某就去派出所报案,他就把冯某4送到了医院。7、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8月27日晚8时许,她在黔城人民路银田燃具店门口和店老板聊天时,看见隔壁裁缝店的“冯胖子”夫妇从外面回来,二人站在裁缝店卷闸门前正准备开门时,突然有一个人从后面冲上去朝“冯胖子”背部擂了一下,然后朝耐火材料厂巷子跑去,“冯胖子”转过身跑到门前马路上后就倒在地上了。8、证人冯某2的证言,证明她曾用名冯某3。她和黄贵生于1994年7月30日在湖南省洪江市江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人生育儿子黄某。婚后,她认为黄贵生天天在外打牌赌博并经常打她,她要离婚,黄贵生不准。2003年1月,她和黄贵生在浙江省绍兴市一纺织厂打工时,她通过黄贵生认识了张某1。当年3月的一天晚上,她离开黄贵生和张某1到福建莆田江口鞋厂打工并一起生活至今,之后她再也没有和黄贵生联系。后来她借田某的身份信息与张某1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了二个女儿。2013年下半年,她打电话给马某后才知道黄贵生把她哥哥冯某4杀害的事情。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2002年在浙江省绍兴市皋埠镇一家纺织厂打工时认识的黄贵生,2013年1月,他认识了黄贵生的妻子冯某2。一个多月后,他和冯某2就在一起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他和冯某2离开绍兴到福建莆田江口一鞋厂打工,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了二个女儿。2010年,冯某2借用田某的身份信息与他登记结婚。10、证人张某2、王某、黄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2日,黄贵生回到洪江市镇申坳村对他们说要自首,次日,他们陪黄贵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协查通报、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洪江市公安局对黄贵生网上追逃。2015年12月23日9时许,黄贵生在张某2、王某、黄某等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2、户籍资料、户口注销证明,证明黄贵生、冯某4的身份信息基本情况。13、湖南省黔阳县江市镇人民政府颁发的江婚字第178号结婚证,证明黄贵生和冯某3于1994年7月30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14、被告人黄贵生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明他和冯某2于1994年登记结婚,二人生育儿子黄某。2003年,他和冯某2在浙江省绍兴市打工时,冯某2认识了重庆籍打工男子张某1,他曾看见冯某2和张某1亲亲我我,他也听别人说二人之间有奸情,后来冯某2和张某1一起跑了。2003年8月,他回到洪江市后到洪江市黔城镇人民路附近冯某4经营的裁缝店打听冯某2的下落,冯某4就告诉他冯某2在福建莆田,他想让冯某4去福建劝冯某2,但冯某4说不知道到哪里去找。2003年8月27日下午,他随身携带1把杀猪刀来到冯某2的哥哥冯某4的裁缝店,他要冯某4夫妻去找冯某2,冯某4夫妻不肯,他又以去找冯某2为由向冯某4借钱作路费亦未果。后冯某4叫他一起去吃饭,他不肯去,他就一直站在裁缝店门的人行道旁。冯某4和其妻子、女儿一起从外面吃饭回来后,他趁冯某4开店铺卷闸门时,他冲上去持杀猪刀朝冯某4右后背部用刀的捅刺了一刀。随后他往耐火砖厂跑,边跑边将身上穿的一件紫色T恤和一双黄色凉鞋脱掉扔在路上,当跑到芙蓉楼送客亭的河边,他将刀丢进河里后游到了河对岸。之后,他潜逃至贵州天柱、广西柳州、融安等地,后他一直在广东省湛江建筑工地打工。2015年12月23日,因他不想再当逃犯就回到洪江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黄贵生归案后带公安机关指认了作案现场、逃离现场的路线以及丢弃作案工具的地点。经黄贵生分别对5件不同实物T恤和5双凉拖鞋进行辨认,他分别辨认出3号T恤和4号拖鞋就是作案时所穿的衣服和鞋子。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贵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黄贵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贵生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黄贵生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刑初1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贵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建福代理审判员  田 力代理审判员  彭 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