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南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南华电子有限公司,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南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黄庄路190号3号厂房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8416082-9。法定代表人蔡昌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43、4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80622935。法定代表人谢英资,董事长。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4238.5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厦门玛司特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英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