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强申请执行施宝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施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施宝玉,男,47岁,汉族,农民,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刘强申请执行施宝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嫩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