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3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宁夏永刚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园、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永刚实业有限公司,周园,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84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永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大连东街55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郭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园,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13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青云乡李家山村7号。被执行人方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06月15日,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青云乡李家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夏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向其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8万元及利息34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52元、执行费5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园名下有福克斯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285**;长安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R8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园所有的福克斯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285**;长安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R85**。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牛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