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行申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尹凤侠与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行申6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尹凤侠,女,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再审申请人尹凤侠诉河北省信访局要求确认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判令河北省信访局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终3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凤侠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承德市信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河北省信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河北省信访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信访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申请人起诉的是河北省信访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尹凤侠通过特快专递向承德市人民政府信访局邮寄申请公开《东营村及西营村土地拆迁信访事项听证会的听证资料》,承德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于2016年1月8日作出《关于尹凤侠通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尹凤侠不服仍通过特快专递向河北省信访局申请行政复议。尹凤侠所诉事由仍是基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尹凤侠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尹凤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凤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茂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