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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牛国献与李明、陈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献,李明,陈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4民初2118号原告牛国献,男,196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李明,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陈扬,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新乐市。原告牛国献与被告李明、陈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国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明、陈扬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国献诉称,被告李明于2014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3个月,被告陈扬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签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明、陈扬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原告牛国献与被告李明签订借款合同,载明:“放款人为甲方牛国献,借款人为乙方李明。甲方不能无故提前讨要借款,乙方也不能拖欠到期借款。如超期除按月利率二分二厘即(2.2%)或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的肆倍计息外,另每万元每天加罚违约金壹拾元。如拖欠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时间自2014年9月26日到2014年12月26日,共3个月…。补充条款:款已收到,李明(签名、指纹)。甲方牛国献乙方李明(签名、指纹)、担保人陈扬(签名、指纹)”。被告陈扬为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并签订了借款担保书载明:“……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时,我愿承担全部责任,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工资的90%或全部,并愿意接受借款合同的罚项,直到本息还清为止。……本担保书是连续性的担保,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借款合同”全部款项偿还后自动失效”。借款到期后被告已偿还借期内利息,但未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以上有申请、借款合同、借款担保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担保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李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李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李明未及时清偿,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扬应按照双方约定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总和高于年利率24%,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27日起开始计算。被告李明、陈扬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明偿还原告牛国献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时间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扬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明、陈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通过银行预交上诉费550元,向本院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