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申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梁山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继红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山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继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18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梁山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樊庄村东200米。法定代表人:王传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长顺,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继红,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现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梁山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继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梁山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梁山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把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山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红审判员 李士强审判员 李传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