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875号原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胡继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勤,女,汉族,1974年生,系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虎明,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陈清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正明,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兰州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坚持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670元,减半收取计11335元,由原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琳审 判 员 樊华人民陪审员 陈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