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50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尚卫民与张桂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卫民,张桂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3民初197号原告:尚卫民,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张桂兰,女,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郑立颜,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卫民与被告张桂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尚卫民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卫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卫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尚卫民负担。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檀义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