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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咸阳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池某、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咸阳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池某,刘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302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咸阳腾宇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咸阳市彬县公刘街腾宇国际1号楼2605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某,男。被告:池某,男。被告:刘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咸阳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池某、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3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弥刚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