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咸阳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池某、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咸阳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池某,刘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302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咸阳腾宇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咸阳市彬县公刘街腾宇国际1号楼2605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某,男。被告:池某,男。被告:刘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咸阳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池某、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73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弥刚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