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黄美玲、黄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黄美玲,黄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地址:田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拥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美玲。被执行人黄志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美玲、黄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58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执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大功审判员 陆朝新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立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