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相印与冯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印,冯春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108号原告陈相印,个体工商户。被告冯春祥,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相印诉被告冯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相印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春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相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相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相印承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