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詹红霞与周文松、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红霞,周文松,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1355号原告:詹红霞,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文松,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王云(系周文松之妻),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詹红霞诉被告周文松、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红霞的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文松、被告王云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红霞诉称:被告周文松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及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和5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被告周文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一份。2014年10月20日,被告周文松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再次写下借条一份。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周文松的身份信息、借条原件两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文松向原告詹红霞借款15万元的事实有2014年9月16日和2014年10月20日写的借条为证,该两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利息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文松、被告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詹红霞借款本金15万元;二、驳回原告詹红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周文松、被告王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熊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