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范少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谋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3刑初337号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谋谋,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辩护人赵琦,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5]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谋谋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谋谋及辩护人赵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范谋谋单独或伙同他人冒充医学专家骗取王某等人共计131625元。1、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范谋谋单独或伙同他人冒充电视讲座人,以为王某办理十年免费用药手续等由,多次骗取王某共计51025元。2、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范谋谋单独或伙同他人冒充电视讲座人,以为潘某办理十年免费用药手续等由,多次骗取潘某共计73150元。3、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范谋谋冒充医院院长,以为李某乙办理免费用药手续为由,骗取李某乙3650元。4、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范谋谋冒充“八宝强贤汤”电视讲座人“高振宗”,以向张某推荐“特制药”为名,骗取张某1700元。5、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范谋谋冒充医学专家,以向林某推荐“特制药”为名,骗取林某1300元。6、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范谋谋冒充医学专家,骗取郑某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谋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范谋谋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谋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的辩解意见是,范谋谋向被害人发货都是通过顺风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范谋谋曾向张某发过200余元的货,向林某发过多少货记不清了,但张某、林某都拒签了。因此,范谋谋没有骗取张某1700元和林某1300元。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范谋谋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谋谋对张某、林某的诈骗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三、被告人范谋谋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配合侦查机关完成辨认和侦查工作。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范谋谋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范谋谋单独或伙同他人冒充医学专家等人员,以向被害人推荐“特制药”、办理十年免费用药手续等名义,先后骗取王某等人共计128625元。1、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范谋谋单独或伙同他人冒充“八宝强肾汤”电视讲座人“高振宗”,以为王某办理十年免费用药手续、医保卡提前取现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王某共计51025元。2、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范谋谋单独或伙同他人冒充“八宝强肾汤”电视讲座人“高振宗”,以为潘某办理十年免费用药手续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潘某共计73150元。3、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范谋谋冒充北京医院院长,以为李某乙办理免费用药手续为由,骗取李某乙3650元。4、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范谋谋冒充医学专家,以向郑某推荐“特制药”为由,骗取郑某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该局接王某报案称被他人骗取钱款,遂立案调查,于2015年10月27日在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将范谋谋抓获。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份王某在电视网购节目看到高振宗教授介绍了一款治疗肾病的滋补药品,王某便打电话联系购买了一些,对方是通过快递方式送货的。到了8月份,一个北京的电话号码自称是高振宗的联系王某问用药情况,并推荐再配些药,另外还说可以帮助办理全国通用的市级医院免费就诊卡,可以免费邮寄药品,但该卡要收部分档案管理费,几天后又说可以办理医保卡提前10年取款共计468000元,10月份自称叫高振宗的又联系王某说王某年龄不够六十岁,需再交钱等,王某相信了对方后陆续给对方汇款51025元。王某知道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对方又找理由让王某再交36000元,王某不再相信对方就没再交。3、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中旬,潘某通过电视广告了解到“八宝补肾汤”的药,便买了三盒,一周后潘某接到一自称是高振宗的男子电话,说可以帮潘某向红十字会争取补助资金,还可以帮忙办理一张免费去医院看病的医疗卡,又说可以将医疗卡变成72万元现金给潘某,但需要些钱疏通关系,期间也给潘某寄过几次药,这样潘某分五次通过快递给对方付款38300元,通过ATM机三次汇款46000元。之后潘某按对方要求将银行卡及汇款单据寄给了对方。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李某乙接到一自称是北京医院黄院长的电话,说之前李某乙从网上买过药,他们能办理一种免费看病的卡,要求李某乙支付3650元的管理费,几天后李某乙收到快递公司送来的中药,李某乙签收后将3650元交给了快递公司,后来李某乙打电话找“黄院长”,接电话的男子说是“黄院长”的内勤,说“黄院长”出事被警察抓了,李某乙便没有再联系也没再吃寄来的药。5、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4日郑某接到一个自称是罗教授的男子的电话,向其推荐中药,2015年10月26日郑某收到快递送来的药后付给快递800元现金。6、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7月份李某甲多次找袁某、范士杰谈干电话营销,袁某、范士杰答应后各自多联系了几个人一起干,赚了钱三个平分。2015年7月中旬正式开始电销,刘欢、范谋谋、尹君臣、江来泉、史路通、徐晓杰负责打单,李某甲负责收集数据、发货和确认收款,范士杰负责管钱和账,袁某负责日常管理,三人委托江来泉做组长代为管理。因李某甲领导方式不对,工作一个半月后就不干了,范士杰9月初离开的。王某是范谋谋的客户,王某从范谋谋处购买了11000元的药,为此李某甲很高兴,后来范谋谋以去云南见媳妇为由请假离开,李某甲发现范谋谋私下与王某联系让范谋谋回来,范谋谋没有回来,袁某还听说范谋谋干了几个大单。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李某甲与袁某、范士杰开始干电话营销,李某甲负责日常的纪律和生活管理,范士杰负责管财务和物流,袁某负责业绩统计管理、发货、签退货等工作,其他人员负责打单。数据是从互联网上搜索,用“捍卫讯通”的QQ号码跟对方联系,付款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王某是范谋谋的客户,范谋谋还给王某发了两个1万多元的单子。2015年9月初李某甲与袁某、范士杰因管理上的事情发生摩擦,后来范谋谋回家结婚,还盗了几个大客户的单,为此与范士杰闹翻,范谋谋与袁某即离开公司,快递结算银行卡仍在范士杰处,后来将银行卡换成了尹君臣。8、代收货款集团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到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调取的代收货款明细。9、银行卡信息查询明细及情况说明,证实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查询被告人范谋谋用牛学亮身份办理的银行卡及使用该银行卡诈骗王某的交易记录情况。10、顺丰快递单及银行回单,证实被害人王某、潘某被骗收到快递货物及付款的情况。11、ATM吞没卡信息登记簿,证实被告人使用诈骗王某的银行卡的记录情况。12、电子数据照片,证实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的聊天记录截图情况。13、辨认笔录,证实经范谋谋辨认,袁某、范士杰、李晓飞(音)即是其诈骗团伙成员14、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范谋谋的网上追逃情况。15、被告人范谋谋的供述及身份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范谋谋无异议,辩护人对被害人潘某陈述的被骗数额有异议,认为与被告人供述中记载的数额不一致,该三笔转账款项没有相关银行流水、转款及收款的凭证。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范谋谋诈骗张某1700元、诈骗林某1300元,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张某在电视购物节目中看到介绍补肾类的药品,便打电话与一自称北京专家叫高振宗的联系,并给张某邮寄一盒八宝五珍汤、一盒地黄八宝五珍汤及一包中药,张某收到货后将款付给快递员,共计1700余元,后来又寄来药品,张某没有再接收。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林某收到快递公司寄的关于治疗糖尿病的书,林某通过书上留的电话联系对方购买了三盒药,快递公司将药送到后,林某将药款1300元给了快递公司。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范谋谋及辩护人均有异议,认为张某、林某均拒收货物,范谋谋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张某、林某收到货款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谋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谋谋诈骗张某、林某钱财,只有张某、林某的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该项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采纳被告人范谋谋及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谋谋诈骗潘某73150元,系采纳被告人范谋谋供述与潘某陈述相吻合部分,辩护人关于该项指控数额过高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谋谋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范谋谋系从犯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谋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其辩护人对此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谋谋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范谋谋退赔王方孝51025元、潘兴红73150元、李崇智3650元、郑秀岩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艳人民陪审员 徐亮人民陪审员 王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