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明举申请执行杨金坪王品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举,杨金坪,王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举,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杨金坪,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王品英,女,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039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刘明举申请执行杨金坪,王品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金坪、王品英应支付刘明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200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明举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039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金坪,王品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何良远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