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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作龙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作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作龙,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关业彤,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作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杰、被告人许作龙及其辩护人关业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3日7时15分许,被告人许作龙驾驶号牌为辽BHK×××大型普通客车,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宝桐路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在该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于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肋骨骨折、左肺破裂,因颅脑损伤、左肺破裂,大失血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作龙驾驶机动车违反标线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被告人许作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作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于同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作龙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许作龙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其本身主观上无恶性。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被告人表示愿意给被害人家属额外的一部分补偿。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许作龙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补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许作龙供述和辩解(附讯问光盘1张)、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被告人许作龙提供的谅解书、收条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作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许作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作龙系过失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作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前人民陪审员  王者安人民陪审员  宋艳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