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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4

案件名称

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与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241号原告: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98号20层。法定代表人:毕金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玛林,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毅,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工大道888号。法定代表人:刘思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以涉案编号为SKA14EDK014的《27500立方LEG气体运输船出口合作协议》项下在建船舶的权属、建造、交付与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共识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8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13418元,由原告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 莉审 判 员 周 达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