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胡晓华、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晓华,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财保66号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洪花路人民银行六楼。法定代表人刘贵明,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0712-476****。被申请人胡晓华,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镇北京路。法定代表人胡晓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晓华的银行存款19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胡晓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骆荣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