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永忠强迫交易罪2016刑初90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2刑初9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家侨、高尚,系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埔检刑诉[2016]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博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家侨、高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黄埔区南岗街沙步社区发布招投标公告,决定于2015年6月9日至10日举行沙步综合市场档口招投标活动,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徐某、李某、陆某等人均按照人民币1万元/份的标准缴纳了保证金以参与投标,其中,被害人徐某、李某、陆某等人在缴纳人民币6万元的保证金后获取了6份标书。2015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为获取被害人徐某等人的上述标书,伙同“郎八”、“小龙”等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进入被害人徐凤坤、李艳、陆坤等人居住的黄埔区黄埔东路2951号“宏力商务酒店(速八酒店)”8711房,后由“小龙”等人以言语威胁的方式,胁迫被害人徐某等人交出标书、放弃投标,被害人徐某等人被迫将全部标书交给被告人陈某。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未提出量刑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不持异议,对本案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罚。2.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给沙步综合市场的秩序造成实质破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陈某长期在沙步综合市场经营豆腐生意,为求生计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陈某是初犯。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徐凤坤、李艳、陆坤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灼华、区有华、梁永日、梁某丙、刘贵平的证言、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股份经济联合社综合市场提供的营业执照、竞标公告、竞投文件、投标报名表、投标记录表、沙步市场收款收据、沙步综合市场铺档位投标凭证、中标选位确认书及黄埔区集体资产交易竞标资格确认书、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情节提出的意见,本院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瑞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秀娟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