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6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崔奴奴与朱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奴奴,朱金刚,柳林县兴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61、62号申请人崔奴奴,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金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柳林县兴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北大街新高中路中段。关于申请人崔奴奴与被执行人朱金刚、柳林县兴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民初字第34-4号、(2014)柳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清源审判员 赵学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巩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