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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6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崔奴奴与朱金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奴奴,朱金刚,柳林县兴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61、62号申请人崔奴奴,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金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柳林县兴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北大街新高中路中段。关于申请人崔奴奴与被执行人朱金刚、柳林县兴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民初字第34-4号、(2014)柳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清源审判员 赵学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巩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