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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州市旭达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肖海勇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旭达物资有限公司,肖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登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明,男,1982年4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冰,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州市旭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钢材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闵庆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娇,山东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娜,山东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肖海勇,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旭达物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肖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商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