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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9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望牛墩鸿鑫钢材制品厂与东莞市建隆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望牛墩鸿鑫钢材制品厂,东莞市建隆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9338号原告:东莞市望牛墩鸿鑫钢材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望东村。组织机构代码为L0315793-8。经营者:黄海波,男,汉族,1972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张精洛,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建隆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五工业区厂房二楼。营业执照号码为:91441900682413864J。法定代表人:蔡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望牛墩鸿鑫钢材制品厂诉被告东莞市建隆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170000元的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建隆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燕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