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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2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吴才湘与沈焕耀、常州市士林合金铸件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湘,沈焕耀,常州市士林合金铸件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2888号原告吴才湘。委托代理人吴国忠,常州市武进区潘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群,常州市武进区潘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焕耀。被告常州市士林合金铸件厂,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黄天荡村。负责人沈焕耀,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琛,该公司员工。原告吴才湘与被告沈焕耀、常州市士林合金铸件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186243.0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与审查一、双方对下列事项无争议:1.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2月10日,被告沈焕耀驾驶注册登记在常州市士林合金铸件厂名下的苏D×××××号轿车行驶至本市徐家村委路口时,与驾驶电瓶三轮车的原告吴才湘相撞,发生交通事故。2.保险合同主体、类型、内容:苏D×××××号轿车在被告太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项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双方对下列事项有争议:1、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沈焕耀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沈焕耀提出其是为了理赔方便而自认的全责,实际上原告系酒后驾驶电动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不予认可。2、医疗费:原告主张186243.02元;被告太保公司仅认可原告第一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8134元,对于后期原告治疗双眼及右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书面申请就医疗费关联性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医疗费关联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分析认为:原告右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右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系由本次外伤作用所致。3、垫付费用:被告沈焕耀提出垫付金额为7000元左右;原告认可5000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本起事故中造成了损害,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本案中,被告沈焕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确定由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比例。事故发生时,被告沈焕耀并非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常州市士林合金铸件厂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治疗右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所产生的医疗费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本院通过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所产生的医疗费186243.02元中,通过医保统筹支付的金额6839.11元及自购药物收据金额550元应予剔除,其余均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焕耀提出垫付7000元的抗辩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原告认可垫付金额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吴才湘的医疗费损失为178853.91元,其中医保外用药17885元由被告沈焕耀承担。剩余160968.91元由被告太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150968.9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吴才湘赔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吴才湘赔付150968.91元。二、沈焕耀向吴才湘赔付医疗费17885元,扣除其已垫付的5000元,尚需支付12885元。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吴才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6元,由吴才湘负担66元,沈焕耀负担1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雯瑜 关注公众号“”